112年府城法學論壇第二場次-農業的智慧殘產權保護:從商標與品種權談起

  本會與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於112年11月4日下午2點於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大樓2樓實習法庭共同舉辦「農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從商標與品種權談起」第二場次學術研討會

  主講人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許曉芬教授舉出我國目前農業智慧財產權無論是在法規範層面、權利保護層面、實務操作層面所面臨之諸多挑戰,並以「十分雪山白玫瑰」、「菊花芭迪卡」、「寶島甘露梨」等在智慧財產法院之訴訟案件為例,指出法院在判斷上開品種權與被控侵權植株品種是否同一時,固然倚賴鑑定單位之報告,姑且不論鑑定過程因品種之嫁接適期、取樣株數等因素耗時冗長、鑑定費用甚鉅等問題外,縱然鑑定結論為「無可區別性」(即原告種植植株與被控侵權植株為同一品種)仍與法院判斷相異,而法院判斷相異的理由在於原告種植的植株無法證明為最初所申請核准登記之品種,而有此疑慮之關鍵在於植物乃有機生物體,同一品種在不同的栽種環境下,可能會表現略為不同之性狀,因此是否為同一品種之認定在日本實務發展上就有「現物主義」或「登記表主義」之爭。解決之道或許可以參考「寶島甘露梨案」中,原告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現行植栽與登記之品種權為同一品種,緩和上開兩種主義之爭。許教授也附帶提出商標法中之產地證明標章(§80II)以及產地團體商標(§88II)因本身就帶有特定聲譽或品質之特性,實務上多被認為是著名標章或商標,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是以該著名標章或商標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皆會視為侵害商標權,並以「池上碾米廠案」(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商訴字第16號判決)為例說明,惟將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採如同一般商標間之混淆誤認或著名商標之判斷標準,而有打擊過廣之嫌,則允許單一證明標章權人或產地團體商標權人獨占,可能對於保護具有產地特性商品所應具備之公益性與開放性,殊有違背,亦非農業政策之福,更由此點出我國實務運作之盲點。

  與談人廖純誼律師指出,因品種侵權訴訟中舉證之困難,或可參考紐西蘭奇異果公司「ZESPRI」除申請奇異果之品種權外,亦就各該品種之奇異果註冊商標,如眾所知悉之「SUNGOLD」太陽黃金奇異果等等、每顆奇異果均貼上印有商標文字之貼紙供消費者識別,間接維護品種權。另外分享以品種名稱註冊商標,會有商標法第29條第2款不得註冊商標之事由,商標申請人應注意商標名稱之識別性。

  最後由主持人、主講人、與談人及在場與會者就本次論壇相關議題進行討論。本次論壇之議題實務上雖不常見,但未來可期,綜合座談過程交流踴躍,主講人亦針對提問者詳盡解說分析,提供與會者實務見解及實踐分析。(晟)

回上一頁